法治是建立在承認人性缺陷、認識局限基礎上的。法治的優勢並不在於實現百分之百的正義,而在於它提供一個理性的、陽光的程序運作過程和糾錯機制
  □丁國強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做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同時,批評了當前損害法治的問題:“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這些論述,體現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政治自信和對法治規律的科學把握,體現了對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深刻思考和對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體現了對“法治更具比較優勢”這個基本共識的理性認同。
  法治是人類關於治理和善治的理性選擇。法治是一種歷史選擇,也是一種比較選擇。江必新在《法治國家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一書,從制度邏輯和理性構建層面論述了法治國家建設的價值取向、推進路徑和實現方式。該書認為,法治不是天然最佳的治理方式,它的優勢是在其他治理方式比較中體現的。這一比較幾乎貫穿了人類治理的全過程,與人類治理思想和治理智慧的成熟完善相伴隨。
  古希腊哲學家十分喜歡討論人類採取哪種治理方式更好這一問題。柏拉圖在“智者的統治”和“法律的統治”之間,選擇了前者。他認為哲學家是最理想的統治者。他的《理想國》強調精英高於法律,“優良的人不需要命令”。亞里士多德在比較研究了158種政體之後,得出法治優於人治、法律是最優良的統治者的結論,指出:“相對於一人之治來說,法治更為可取。”
  同樣的爭論,在中國先秦時期也發生過。關於人治,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曰:“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中庸》曰:“人亡政舉,人亡政息。”關於法治,商鞅說:“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17至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政治家和啟蒙思想家關於人治與法治之爭將批判的矛盾對準封建君主專制。洛克認為,人類不論處於何種狀態都不能離開法律,在自然狀態下需要有自然法,在政治社會需要有成文法。孟德斯鳩認為,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一個人只有受法的支配才自由。美國思想家潘恩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近代思想家梁啟超、嚴複、章太炎等對法治的優勢進行了思考,認為實行法治是救時治亂的迫切需要。梁啟超的觀點最具代表性,他說:“逮於今日,萬國比鄰,物競逾劇,非於內部有整齊嚴肅之治,萬不能一其力以對外。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立法事業,為今日存國最急之事業。”
  新中國成立前後,就有關於法治的討論。謝覺哉1949年年初就說過:“我們不要資產階級的法治,我們確要我們的法治。”1950年第一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提出要“代之以新民主主義的法治觀念和道德觀念。”1980年前後,中國思想界針對吸收“文革”歷史教訓,開展了人治與法治問題大討論,形成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共識。鄧小平指出,“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關於人治與法治的討論一直延續到1990年代。有學者認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我國法學界,在所進行的一系列重大法學理論研討中,還沒有一個議題像‘法治’這個課題分量那麼重,這是治國方略與目標問題,非同小可;研討持續時間那麼長,新時期以來一直在進行,還將進行下去;參與面那麼廣,不僅法學界、法律界、其他公民包括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和基層社會成員也都參與了。”
  人治與法治討論不僅是一個學術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法治發展的過程,不僅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過程,也是將法治價值體現到治國理政各方面的過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努力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建設法治國家就必須要把為什麼要實行法治的問題講透。法治優勢論體現了辯證思維、務實態度和科學方法。法治不是十全十美的治理方式,但是,其他治理方式特別是無論是人治還是專制,都有其致命的缺陷,被人類歷史所淘汰。《法治國家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一書列舉了法治的優勢、比較優勢:更有利於實踐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更有利於增強執政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更有利於擴大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更有利於和諧狀態的形成;更有利於提高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能見度、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於實現政治正義和社會正義;更有利於治理和統治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更有利於降低管理和治理的成本,提高管理和治理的效果;更有利於積累社會財富與社會文明;更有利於降低政治家、執法人員的風險。這一概括未必全面,但是,卻啟示人們,討論法治與人治孰優孰劣不僅是理論思辨,而且也是持續的實踐探索。不討論法治的比較優勢,就難以奠定法治的思想基礎,構建法治意識形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語境下,討論法治的比較優勢,有助於改革共識的形成。全面深化改革所觸及到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等,實質都是憲法法律問題。只有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才能增強改革的正當性、合理性和科學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風險。經濟學家張維迎說:“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一個特權的社會,其實最後對誰都不好。”“我們就希望有一個制度,不僅能保證我今天的安全,也保證我未來的安全,這就是法治。”可見,討論法治好還是人治好並沒有過時,而且是改革新啟蒙的重要主題。
  深刻理解法治的比較優勢,並不是宣揚法治萬能,要看到法治的局限性,對法治進行準確定位,這本身就是一種法治思維。要切忌用人治的方式倡導法治,那樣只能陷入運動式、口號化的誤區。江必新對法治局限性的概括是:“規範性可能導致機械性,穩定性可能導致滯後性,強制性可能導致缺乏可接受性。”法治理性是開放的,既要理性制定規則,又要理性對待法治。江必新說:“法治必須容忍少部分個案的不公正存在。人治的優點是可以做到某個局部個案的公正,但缺點在於它同時可能出現大多數的不公正,因為它沒有客觀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要容忍部分無法或難於避免的不公正的個案,當然前提是要盡可能地減少個案的不公正。”
  法治是建立承認人性缺陷、認識局限基礎上的。法治的優勢並不在於實現百分之百的正義,而在於它提供一個理性的、陽光的程序運作過程和糾錯機制。程序法治的完善,可以減少冤假錯案的概率,並且能夠使冤假錯案得以及時發現和糾正,使遭遇非法侵害的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賠償。所謂“零錯案”並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尺度。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冤假錯案的發生往往與外部權力對司法的干預有關,這恰恰證明,人治因素的侵襲是冤假錯案的重要根源。排除人情、關係、權力、金錢等對法律實施的干擾,按照司法規律、司法程序辦事,是防止冤假錯案的治本之策。
  從人治到法治是一個錯綜複雜的歷史進程。在特定的歷史階段、社會環境中,人治會暫時占上風,法治也會一度霧裡看花,成為海市蜃樓。法治真正成為一種思想方式、活動方式、生活方式,需要不斷破除影響法治建設的思想觀念和體制弊端。法治不是抽象的,法治的優勢體現在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具體方面。從法治文化、法治理論的構建到個案正義的實現,都應強化對法治比較優勢的認知,通過法治變革鞏固和深化法治的比較優勢。法治的比較優勢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土壤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必須要立足國情,從本土資源和傳統文化中汲取法治智慧,在中國特色的法治實踐中發現法治文明的邏輯必然和法治發展的內在規律。
  (原標題:深刻理解法治的比較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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